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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银证券(quan)浙江两营业部被羁系(xi)点名 合规管理不到位等(deng),客户,证券(quan)公司,行为

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3日讯 证监(jian)会(hui)网站10月22日表露了关于对中银国际证券(quan)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全球中央证券(quan)营业部采取(qu)责令改正步伐(fa)的决定、关于对刘向领采取(qu)责令改正步伐(fa)的决定、关于对丁卓采取(qu)出具警示函步伐(fa)的决定。经查,2017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,中银国际证券(quan)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“中银证券(quan)”,601696.SH)杭州全球中央证券(quan)营业部多名员工(gong)的直系(xi)亲属(shu)证券(quan)账户在营业部供客户利(li)用的交易(yi)电脑(nao)上存在委托(tuo)下单记录,其中部分员工(gong)存在利(li)用上述账户替客户办理证券(quan)认购、交易(yi)的行为。该营业部长期未关注该异常情形(xing),对交易(yi)电脑(nao)缺乏无效管控,对员工(gong)行为缺乏无效监(jian)督,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。

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(quan)公司和证券(quan)投(tou)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举措》(证监(jian)会(hui)令第133号(hao)、证监(jian)会(hui)令第166号(hao))第三条、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。根据《证券(quan)公司和证券(quan)投(tou)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举措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浙江证监(jian)局决定对中银国际证券(quan)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全球中央证券(quan)营业部采取(qu)责令改正的监(jian)督管理步伐(fa),并记入证券(quan)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
刘向领作(zuo)为营业部时任负责人(ren),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义务,根据《证券(quan)公司和证券(quan)投(tou)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举措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浙江证监(jian)局决定对刘向领采取(qu)责令改正的监(jian)督管理步伐(fa),并记入证券(quan)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
丁卓作(zuo)为营业部现任负责人(ren),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义务,根据《证券(quan)公司和证券(quan)投(tou)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举措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浙江证监(jian)局决定对丁卓采取(qu)出具警示函的监(jian)督管理步伐(fa),并记入证券(quan)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
同日,证监(jian)会(hui)网站还表露了关于对中银国际证券(quan)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迪荡湖(hu)路证券(quan)营业部采取(qu)出具警示函步伐(fa)的决定、关于对孙霞采取(qu)出具警示函步伐(fa)的决定。经查,中银国际证券(quan)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迪荡湖(hu)路证券(quan)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情形(xing):一是指定兼职合规人(ren)员代为履行分支机构负责人(ren)职务、代为履职事项未按规定向浙江证监(jian)局报告;二是基金贩卖营业负责人(ren)未取(qu)得基金从业资格。

以上情形(xing),违反了《证券(quan)公司和证券(quan)投(tou)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举措》(证监(jian)会(hui)令第166号(hao))第二十三条第二款、《证券(quan)公司分支机构羁系(xi)规定》(证监(jian)会(hui)通告〔2020〕66号(hao))第十四条第二款、《公开(kai)募集(ji)证券(quan)投(tou)资基金贩卖机构监(jian)督管理举措》(证监(jian)会(hui)令第175号(hao))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。

根据《证券(quan)公司和证券(quan)投(tou)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举措》第三十二条、《证券(quan)公司分支机构羁系(xi)规定》第十七条、《公开(kai)募集(ji)证券(quan)投(tou)资基金贩卖机构监(jian)督管理举措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,浙江证监(jian)局决定对中银国际证券(quan)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迪荡湖(hu)路证券(quan)营业部采取(qu)出具警示函的监(jian)督管理步伐(fa),并记入证券(quan)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
孙霞作(zuo)为营业部现任负责人(ren),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义务,根据《证券(quan)公司和证券(quan)投(tou)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举措》第三十二条、《公开(kai)募集(ji)证券(quan)投(tou)资基金贩卖机构监(jian)督管理举措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,浙江证监(jian)局决定对孙霞采取(qu)出具警示函的监(jian)督管理步伐(fa),并记入证券(quan)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
相关规定:

《证券(quan)公司和证券(quan)投(tou)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举措》第三条:证券(quan)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(fu)盖全部营业,各部门、各分支机构、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(gong)作(zuo)人(ren)员,贯穿决议、实行、监(jian)督、反馈等(deng)各个环节。

《证券(quan)公司和证券(quan)投(tou)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举措》第六条:证券(quan)基金经营机构开(kai)展各项营业,应当合规经营、勤勉尽(jin)责,坚持客户利(li)益至上原则,并恪守下列基础要求:

(一)充足了解客户的基础信息、财务状况(kuang)、投(tou)资经验(yan)、投(tou)资方针(zhen)、风(feng)险偏好、诚信记录等(deng)信息并实时更(geng)新。

(二)公道分别客户种别和产物、服务风(feng)险等(deng)级,确(que)保将得当的产物、服务提供给(gei)适合的客户,不得欺诈客户。

(三)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(quan)发行行为,动态监(jian)控客户交易(yi)活动,实时报告、依法处置庞大异常行为,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(quan)发行、交易(yi)活动提供便利(li)。

(四)严酷(ku)规范工(gong)作(zuo)人(ren)员执业行为,督促工(gong)作(zuo)人(ren)员勤勉尽(jin)责,防范其利(li)用职务便利(li)从事违法违规、超出权限或者其他(ta)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。

(五)无效管理内(nei)幕信息和未公开(kai)信息,防范公司及其工(gong)作(zuo)人(ren)员利(li)用该信息买卖证券(quan)、建议别人(ren)买卖证券(quan),或者保守该信息。

(六)实时识别、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、不同客户之间、公司不同营业之间的利(li)益辩论,实在保护(hu)客户利(li)益,公平看待客户。

(七)依法履行关联交易(yi)审议程序和信息表露义务,保证关联交易(yi)的公允性(xing),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(yi)和利(li)益输送。

(八)谨(jin)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(quan)市场的影响(xiang),采取(qu)无效步伐(fa),防止扰乱市场次(ci)序。

《证券(quan)公司和证券(quan)投(tou)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举措》第三十二条: 证券(quan)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举措规定的,中国证监(jian)会(hui)能够采取(qu)出具警示函、责令定期报告、责令改正、羁系(xi)谈(tan)话等(deng)行政羁系(xi)步伐(fa);对直接负责的董事、监(jian)事、高级管理人(ren)员和其他(ta)义务人(ren)员,能够采取(qu)出具警示函、责令参加培训、责令改正、羁系(xi)谈(tan)话、认定为不得当人(ren)选等(deng)行政羁系(xi)步伐(fa)。

证券(quan)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举措规定导致公司出现管理结构不健全、内(nei)部操纵不美满等(deng)情形(xing)的,对证券(quan)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、监(jian)事、高级管理人(ren)员和其他(ta)直接义务人(ren)员,遵照《中华群众共和国证券(quan)投(tou)资基金法》第二十四条、《证券(quan)公司监(jian)督管理条例》第七十条采取(qu)行政羁系(xi)步伐(fa)。

《证券(quan)公司和证券(quan)投(tou)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举措》第二十三条:证券(quan)基金经营机构各营业部门、各分支机构应当装备符合本举措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规管理人(ren)员。

合规管理人(ren)员能够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辩论的职务。合规风(feng)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装备专职合规管理人(ren)员。

《公开(kai)募集(ji)证券(quan)投(tou)资基金贩卖机构监(jian)督管理举措》(证监(jian)会(hui)令第175号(hao))第八条:商业银行、证券(quan)公司、期货公司、保险公司、保险掮客公司、保险代理公司、证券(quan)投(tou)资咨询机构申请注册(ce)基金贩卖营业资格,应当具有下列条件:

(一)本举措第七条规定的条件;

(二)有负责基金贩卖营业的部门;

(三)财务风(feng)险监(jian)控等(deng)羁系(xi)指标符合国家金融监(jian)督管理部门的规定;

(四)负责基金贩卖营业的部门取(qu)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(ren)员不低(di)于该部门员工(gong)人(ren)数的1/2,部门负责人(ren)取(qu)得基金从业资格,并具有从事基金营业2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机构5年以上的工(gong)作(zuo)经历;分支机构基金贩卖营业负责人(ren)取(qu)得基金从业资格;

(五)中国证监(jian)会(hui)规定的其他(ta)条件。

《公开(kai)募集(ji)证券(quan)投(tou)资基金贩卖机构监(jian)督管理举措》第五十三条:基金贩卖相关机构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本举措及中国证监(jian)会(hui)其他(ta)规定,法律法规有规定的,遵照其规定处理;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,中国证监(jian)会(hui)及其派出机构能够采取(qu)羁系(xi)谈(tan)话、出具警示函、责令改正、责令处分有关人(ren)员、责令停(ting)息办理相关营业等(deng)行政羁系(xi)步伐(fa),对相关主(zhu)管人(ren)员、直接义务人(ren)员,能够采取(qu)羁系(xi)谈(tan)话、出具警示函、公开(kai)责备、认定为不得当人(ren)选等(deng)行政羁系(xi)步伐(fa),发明违法行为涉(she)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以下为原文:

关于对中银国际证券(quan)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全球中央证券(quan)营业部采取(qu)责令改正步伐(fa)的决定

中银国际证券(quan)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全球中央证券(quan)营业部:

经查,2017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,你营业部多名员工(gong)的直系(xi)亲属(shu)证券(quan)账户在营业部供客户利(li)用的交易(yi)电脑(nao)上存在委托(tuo)下单记录,其中部分员工(gong)存在利(li)用上述账户替客户办理证券(quan)认购、交易(yi)的行为。你营业部长期未关注该异常情形(xing),对交易(yi)电脑(nao)缺乏无效管控,对员工(gong)行为缺乏无效监(jian)督,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。

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(quan)公司和证券(quan)投(tou)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举措》(证监(jian)会(hui)令第133号(hao)、证监(jian)会(hui)令第166号(hao))第三条、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。根据《证券(quan)公司和证券(quan)投(tou)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举措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(qu)责令改正的监(jian)督管理步伐(fa),并记入证券(quan)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
你营业部应高度重(zhong)视,按拍照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(jian)会(hui)规定的要求强化合规管理,美满内(nei)部操纵体系(xi),并于收到本行政羁系(xi)步伐(fa)一个月内(nei)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。

如果对本监(jian)督管理步伐(fa)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(qi)60日内(nei)向中国证券(quan)监(jian)督管理委员会(hui)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(ye)能够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(qi)6个月内(nei)向有管辖权的群众法院提告状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(jian)督管理步伐(fa)不中止实行。

浙江证监(jian)局

2024年9月19日

关于对刘向领采取(qu)责令改正步伐(fa)的决定

刘向领:

经查,2017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,中银国际证券(quan)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全球中央证券(quan)营业部(以下简称营业部)多名员工(gong)的直系(xi)亲属(shu)证券(quan)账户在营业部供客户利(li)用的交易(yi)电脑(nao)上存在委托(tuo)下单记录,其中部分员工(gong)存在利(li)用上述账户替客户办理证券(quan)认购、交易(yi)的行为。营业部长期未关注该异常情形(xing),对交易(yi)电脑(nao)缺乏无效管控,对员工(gong)行为缺乏无效监(jian)督,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(quan)公司和证券(quan)投(tou)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举措》(证监(jian)会(hui)令第133号(hao)、证监(jian)会(hui)令第166号(hao))第三条、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。

你作(zuo)为营业部时任负责人(ren),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义务,根据《证券(quan)公司和证券(quan)投(tou)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举措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采取(qu)责令改正的监(jian)督管理步伐(fa),并记入证券(quan)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
如果对本监(jian)督管理步伐(fa)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(qi)60日内(nei)向中国证券(quan)监(jian)督管理委员会(hui)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(ye)能够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(qi)6个月内(nei)向有管辖权的群众法院提告状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(jian)督管理步伐(fa)不中止实行。

浙江证监(jian)局

2024年9月19日

关于对丁卓采取(qu)出具警示函步伐(fa)的决定

丁卓:

经查,2017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,中银国际证券(quan)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全球中央证券(quan)营业部(以下简称营业部)多名员工(gong)的直系(xi)亲属(shu)证券(quan)账户在营业部供客户利(li)用的交易(yi)电脑(nao)上存在委托(tuo)下单记录,其中部分员工(gong)存在利(li)用上述账户替客户办理证券(quan)认购、交易(yi)的行为。营业部长期未关注该异常情形(xing),对交易(yi)电脑(nao)缺乏无效管控,对员工(gong)行为缺乏无效监(jian)督,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(quan)公司和证券(quan)投(tou)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举措》(证监(jian)会(hui)令第133号(hao)、证监(jian)会(hui)令第166号(hao))第三条、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。

你作(zuo)为营业部现任负责人(ren),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义务,根据《证券(quan)公司和证券(quan)投(tou)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举措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采取(qu)出具警示函的监(jian)督管理步伐(fa),并记入证券(quan)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
如果对本监(jian)督管理步伐(fa)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(qi)60日内(nei)向中国证券(quan)监(jian)督管理委员会(hui)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(ye)能够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(qi)6个月内(nei)向有管辖权的群众法院提告状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(jian)督管理步伐(fa)不中止实行。

浙江证监(jian)局

2024年9月19日

关于对中银国际证券(quan)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迪荡湖(hu)路证券(quan)营业部采取(qu)出具警示函步伐(fa)的决定

中银国际证券(quan)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迪荡湖(hu)路证券(quan)营业部:

经查,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情形(xing):一是指定兼职合规人(ren)员代为履行分支机构负责人(ren)职务、代为履职事项未按规定向我局报告;二是基金贩卖营业负责人(ren)未取(qu)得基金从业资格。以上情形(xing),违反了《证券(quan)公司和证券(quan)投(tou)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举措》(证监(jian)会(hui)令第166号(hao))第二十三条第二款、《证券(quan)公司分支机构羁系(xi)规定》(证监(jian)会(hui)通告〔2020〕66号(hao))第十四条第二款、《公开(kai)募集(ji)证券(quan)投(tou)资基金贩卖机构监(jian)督管理举措》(证监(jian)会(hui)令第175号(hao))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。

根据《证券(quan)公司和证券(quan)投(tou)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举措》第三十二条、《证券(quan)公司分支机构羁系(xi)规定》第十七条、《公开(kai)募集(ji)证券(quan)投(tou)资基金贩卖机构监(jian)督管理举措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(qu)出具警示函的监(jian)督管理步伐(fa),并记入证券(quan)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
如果对本监(jian)督管理步伐(fa)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(qi)60日内(nei)向中国证券(quan)监(jian)督管理委员会(hui)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(ye)能够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(qi)6个月内(nei)向有管辖权的群众法院提告状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(jian)督管理步伐(fa)不中止实行。

浙江证监(jian)局

2024年9月14日

关于对孙霞采取(qu)出具警示函步伐(fa)的决定

孙霞:

经查,中银国际证券(quan)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迪荡湖(hu)路证券(quan)营业部(以下简称营业部)存在以下违规情形(xing):一是指定兼职合规人(ren)员代为履行分支机构负责人(ren)职务、代为履职事项未按规定向我局报告;二是基金贩卖营业负责人(ren)未取(qu)得基金从业资格。以上情形(xing),违反了《证券(quan)公司和证券(quan)投(tou)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举措》(证监(jian)会(hui)令第166号(hao))第二十三条第二款、《证券(quan)公司分支机构羁系(xi)规定》(证监(jian)会(hui)通告〔2020〕66号(hao))第十四条第二款、《公开(kai)募集(ji)证券(quan)投(tou)资基金贩卖机构监(jian)督管理举措》(证监(jian)会(hui)令第175号(hao))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。

你作(zuo)为营业部现任负责人(ren),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义务,根据《证券(quan)公司和证券(quan)投(tou)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举措》第三十二条、《公开(kai)募集(ji)证券(quan)投(tou)资基金贩卖机构监(jian)督管理举措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采取(qu)出具警示函的监(jian)督管理步伐(fa),并记入证券(quan)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
如果对本监(jian)督管理步伐(fa)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(qi)60日内(nei)向中国证券(quan)监(jian)督管理委员会(hui)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(ye)能够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(qi)6个月内(nei)向有管辖权的群众法院提告状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(jian)督管理步伐(fa)不中止实行。

浙江证监(jian)局

2024年9月19日

公布(bu)于:北京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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