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湖南省涉(she)案物价格认定若干规定》出炉,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,机构,事情,机关
红网时候旧事9月26日讯(记者 吴公然) 9月26日下昼,湖南省十四届人大(da)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过表决,通过了《湖南省涉(she)案物价格认定若干规定》,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湖南省涉(she)案物价格认定若干规定
(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(da)会常务委员(yuan)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)
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(she)案物价格认定事情,保障涉(she)案物价格认定的客观、公道,助力依法办案、公道司法,维护国家利益和百姓、法人、其他组织合法权益,根据执法、行政法规的有(you)关规定,连系本省实际,订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(she)案物价格认定事情,适用本规定。执法、行政法规另有(you)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本规定所称涉(she)案物价格认定,是指县级(ji)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(以下简称价格认定机构)对纪检监察、行政、司法机关(以下简称提出机关)提出的对市场价格没有(you)明或(huo)者价格有(you)争(zheng)议的有(you)形物品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(you)偿服务等(deng)的价值举(ju)行确认的行为。提出机关对下列情形中的涉(she)案物,需要(yao)举(ju)行价格认定的,可以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:(一)违纪、职务违法案件;(二)刑事案件;(三)行政处罚、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等(deng)案件;(四)国家赔偿、国家赔偿等(deng)事项;(五)执法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条 涉(she)案物价格认定应当遵循依法、公道、科学、效率的原则。价格认定机构和认定人员(yuan)依法展开涉(she)案物价格认定事情,任何组织和个人没有(you)得干涉(she)。涉(she)案物价格认定事情所需经费(fei)归入(ru)同级(ji)财务预算管理(li)。价格认定机构展开涉(she)案物价格认定事情没有(you)得收取任何费(fei)用。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价格认定信息管理(li)平台(tai),归集和管理(li)有(you)关商品价格等(deng)信息,供全省价格认定机构同享。
第四条 县级(ji)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涉(she)案物价格认定事情的指导、协调和监视管理(li),加强价格认定机构能力扶(fu)植,督促价格认定机构建立健全价格认定事情制度以及人员(yuan)培训考核、档案管理(li)等(deng)制度,受理(li)举(ju)报和投诉。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加强队伍扶(fu)植,装备一定数量的具(ju)有(you)价格认定专业知识和理(li)论事情经验(yan)的人员(yuan)。从事价格认定事情的人员(yuan),应当到场专业培训,具(ju)备相应职业能力水平,并经考试依法获得行政执法证(zheng)。
第五条 涉(she)案物价格认定执行分级(ji)受理(li),由提出机关向本级(ji)价格认定机构提出。价格认定机构操持所辖价格认定事项确有(you)困难的,经与提出机关协商并报请(qing)上一级(ji)价格认定机构同意后,由提出机关向上一级(ji)价格认定机构提出。提出机关提出涉(she)案物价格认定,应当出具(ju)价格认定协助书。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载(zai)明价格认定标的物的名(ming)称、规格型号、数量、质量、价格认定的目的和请(qing)求等(deng)事项。需要(yao)对涉(she)案物作出真(zhen)伪鉴定或(huo)者出具(ju)技术、质量检测呈报的,提出机关应当先委托有(you)关鉴定机构或(huo)者检测机构举(ju)行真(zhen)伪鉴定或(huo)者技术、质量检测。
第六(liu)条 价格认定机构收到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后,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举(ju)行审查,符合受理(li)条件的,应当受理(li)。材料没有(you)齐全的,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提出机关予(yu)以补充。提出机关逾期未补充或(huo)者未依照规定补充相关材料的,没有(you)予(yu)受理(li)。对没有(you)属于价格认定机构受理(li)、统领局限,或(huo)者标的物已经灭失、无法检验(yan)实物,提出机关又无法提供详实资料等(deng)情形,价格认定机构决意没有(you)受理(li)的,应当向提出机关出具(ju)没有(you)受理(li)关照书并说明来由。
第七条 价格认定人员(yuan)以及价格认定机构担任人有(you)下列情形之(zhi)一的,应当自行回(hui)避:(一)本人为涉(she)案物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、代理(li)人,或(huo)者当事人、代理(li)人的近亲属;(二)本人或(huo)者本人近亲属与涉(she)案物价格认定事项有(you)好坏关系;(三)其他有(you)大(da)概影响公道认定的情形。提出机关、当事人和好坏关系人发现价格认定人员(yuan)或(huo)者价格认定机构担任人有(you)前款规定情形之(zhi)一的,有(you)权请(qing)求其回(hui)避。 价格认定人员(yuan)的回(hui)避由价格认定机构担任人决意;价格认定机构担任人的回(hui)避由同级(ji)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担任人决意。
第八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指派两名(ming)以上价格认定人员(yuan)具(ju)体承办涉(she)案物价格认定事项。价格认定人员(yuan)展开价格认定事情应当恪守有(you)关执法、法规和规章,依照价格认定事情制度和程序请(qing)求举(ju)行价格认定。价格认定人员(yuan)应当全面、客观、公道地(di)收集资料,可以查阅、复印与涉(she)案物价格认定事项有(you)关的账目、文件等(deng)资料,展开实物检验(yan)、市场调查、分析测算等(deng)事情。提出机关和相关单位、个人应当予(yu)以协助、配合。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(li)之(zhi)日起五个事情日内出具(ju)价格认定书;对紧急、重大(da)、疑(yi)难等(deng)涉(she)案物价格认定事项,经提出机关提出,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与提出机关约定操持限期。价格认定书应当通过集体讨(tao)论形成,由首(shou)要(yao)担任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及时送达提出机关。
第九条 同一案件有(you)新的涉(she)案物或(huo)者新的影响价格认定的其他情形、需要(yao)对价格认定作出补充认定的,提出机关可以向原价格认定机构提出补充价格认定。补充价格认定所需时间,没有(you)计入(ru)价格认按限期。
第十条 提出机关书面提出中止价格认定或(huo)者因弗成抗力等(deng)原因导致价格认定事情暂时无法正(zheng)常举(ju)行的,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中止涉(she)案物价格认定。中止涉(she)案物价格认定的,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向提出机关出具(ju)价格认定中止关照书;中止价格认定的原因消除后,应当恢复价格认定。
第十一条 提出机关书面提出终止价格认定或(huo)者因弗成抗力等(deng)原因导致价格认定事情无法继续举(ju)行的,价格认定机构应当终止涉(she)案物价格认定。终止涉(she)案物价格认定的,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向提出机关出具(ju)价格认定终止关照书。
第十二条 提出机关对涉(she)案物价格认定有(you)异议的,可以自收到价格认定书之(zhi)日起六(liu)十日内,向上一级(ji)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。提出复核没有(you)得超过两次。国家另有(you)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(li)复核之(zhi)日起十五日内或(huo)者约按限期内作出复核决意。提出机关在(zai)收到价格认定书或(huo)者复核决意书后,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、好坏关系人并告知其提出复核的限期。当事人、好坏关系人对价格认定或(huo)者复核决意有(you)异议,可以在(zai)规定的限期内向提出机关提出复核请(qing)求,提出机关应当提出复核。
第十三条 在(zai)涉(she)案物价格认定事情中,价格认定机构或(huo)者人员(yuan)有(you)下列情形之(zhi)一的,由价格主管部门赋予(yu)告诫,责令改正(zheng);有(you)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;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(yuan)和其他责任人员(yuan)依法赋予(yu)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(一)保守国家秘密、事情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(yin)私,或(huo)者将事情中获取的前述信息、有(you)关资料和环境用于价格认定以外(wai)流动;(二)操持价格认定收取费(fei)用,或(huo)者收纳贿赂、牟取没有(you)正(zheng)当利益;(三)违反法定程序作出价格认定或(huo)者应当回(hui)避而没有(you)回(hui)避;(四)出具(ju)虚(xu)假的价格认定书或(huo)者违反规定造成价格认定严重失实;(五)违反执法、法规和国家有(you)关规定的其他行为。
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。